交通部将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

交通运输部网站 2011-03-25 3743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高发势头,安监总局、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就是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一)采取有效手段,强化营运驾驶员的监管。驾驶员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最主要的因素,90%以上的事故是因为驾驶员的因素造成的。今年发生的7起事故,都存在驾驶员安全意识淡漠、违法驾驶,紧急避让处置不当的问题。因此,要把强化营运客车驾驶员的监管,作为这次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突出出来。


  一是要严查营运驾驶员的资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所辖区内营运客车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重点是检查营运驾驶员资质取得的合法性,看是否经过了正规的培训,培训记录的签发、结业证核发及从业资格考试等环节有没有问题。对于检查出来的不是合法取得资质的营运驾驶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其从业活动。


  二是要加强对违法营运驾驶员的查处。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对公安部门今年以来通报的驾驶员违法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处理。除了对驾驶员的每一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对多次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强制进行培训,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对于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执照的违法驾驶员,要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吊销从业资格证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不能及时处理违法驾驶员或处理不力的客运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要通过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营运客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加强责任倒查和追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对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特别是要对近期发生的这几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认真进行责任倒查。要把培训、考试记录、从业资格考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经办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客运企业安全监管。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从今年发生的这几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来看,客运企业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通过这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客运企业安全监管的力度,明确和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深入道路客运企业,认真检查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以及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切实防止制度只是贴上墙、挂在嘴,却没有放在心、融于行。要重点检查客运企业对营运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通过查阅驾驶员档案,查看营运驾驶员驾驶证与所驾车型是否相符,继续教育是否落实等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情况,查看营运客车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检查客运企业客车承包经营的情况,看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在这里要强调一点,无论运输企业以何种方式经营,都必须承担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车辆,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是要严格客运班线的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客运企业新增线路时,要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停止新增路线的审批。要督促客运企业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严格落实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的规定,防止疲劳驾驶。要进一步严格卧铺客车长途班线的审批条件,对车辆技术标准和驾驶员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要严格落实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的规定。新疆喀什地区“3.11”事故,就是因为没有严格落实这一规定引发了严重后果。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已经审批的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于不符合规定审批的,要坚决纠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客运市场秩序不规范,客运站安全管理不严格、制度不落实,非法经营、不进站经营、沿途揽客等行为导致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客运车辆超员,是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和加重事故后果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年发生的7起事故,其中就有4起存在超员情况。因此,维持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强化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对于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一是要督促汽车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科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规范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车辆出站上路。要进一步加大对汽车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明查暗访对本辖区内所有汽车客运站逐一进行排查,进一步推进《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贯彻落实。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站,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二是要整治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经营和私拉乱跑的行为,作为此次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集中力量,从严整治,切实维护好客运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手段,严厉打击沿途揽客超员等违法行为。

  (四)提高信息技术在道路运输行业的应用水平,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去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两客一危”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内全部完成。前段时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的技术要求两项标准,近期,即将与公安部、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通知,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进行规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推动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卫星定位技术在道路运输行业的应用水平。


  一是要规范行车记录装置安装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为所属的“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端),相关动态信息要连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二是要落实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在实际中应用好,切实起到预防事故的作用。因此,落实客运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检查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了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接入了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有没有制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制度;是否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分析处理动态信息;有没有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及时纠正、处理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能不能做到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监控平台,要进行改造;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是加强联合监管力度。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调配合。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道路安全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监管部门齐抓共管,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此次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加强综合治理,继续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纳入公路安保工程,逐步整治;要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交通运输工作中涉及道路客运安全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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