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汽5亿元涉案资金能否安然收回成疑

证券市场 2011-05-18 2520字

1月13日,中国重汽发布公告称:“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公司在伪造金融票证案涉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亿元,该存款与伪造金融票证案有关联。”

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自今年初曝光以来,其案情相关细节至今尚未公开披露。中国重汽对其涉案的5亿元银行存款的具体情况也未作说明。该笔巨额资金如何涉案、风险如何,市场及投资者对此难以作出明确的判断。因此,中国重汽去年四季度意外亏损、今年一季度业绩大幅下滑,很多投资者很自然地将其近期经营业绩的糟糕表现与其5亿元资金涉及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相关联。

3月26日,中国重汽发布的2010年财报中已将该笔银行存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涉案银行存款”,并对其计提了1亿元坏账准备。4月底该公司披露的今年一季报对该笔款项亦未追加计提坏账准备。中国重汽巨额涉案资金能否安然收回?

相关款项可能卷入无效担保

笔者分析相关资料后发现,中国重汽涉案事项很可能是以该笔存单为他人在齐鲁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办理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中国重汽在相关公告中称:“本公司自查中发现个别单据存在瑕疵后,即刻向公安机关报案,”表明该公司留存的存单很可能系伪造,真实的存单则可能作为质押物提交给了银行方面。但该笔担保事项应属于无效担保。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种种迹象显示,该事项并未经中国重汽董事会审议:4月23日中国重汽董事会换届选举,原6名董事中4人获留任,原董事长获连任。如果该公司5亿元涉案资金事项曾获董事会审议通过,那么在事发后其董事会成员显然应为此承担责任,继续留任的可能极小。由此推断,该公司董事会并未就该笔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公开资料亦显示,中国重汽过去一年多来所有发布的公告中并无该笔担保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

由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还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义务审核担保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审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等。


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来判断,该笔担保既未经中国重汽董事会审议通过,更未对外发布公告。而银行对这些担保相关事项都负有审核义务,银行在明知担保事项未经担保方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的情况下接受其担保,该笔担保事项应属于无效担保。

无效担保方承担的损失一般小于担保金额1/3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印象中2003年~2006年间是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集中爆发期,通常涉及银行与贷款方串通合谋,在上市公司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由其提供担保,由于担保事项无效,担保方并不需要就担保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以往的一些案例,担保方只就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在涉案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中,债权人、债务人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担保人一般承担的责任小于担保金额的1/3。

中国重汽该案涉及金额5亿元、若该金额全部不能从贷款方追回,以中国重汽承担1/4的损失计算,由此可能发生的损失为1.25亿元。其前提是,齐鲁银行不能破产;如果齐鲁银行破产,实际可收回款项金额将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中国重汽2010年财报附注中称:“如本公司2011年1月13日发布的公告所述,本公司之子公司济南桥箱在伪造金融票证案涉案某银行存款5亿元,该存款与伪造金融票证案有关联。根据本公司内部及外部调查,并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结果,本集团认为涉案资金5亿元之大部分可收回,计提坏账准备1亿元。”

中国重汽“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结果”、对涉案金额计提坏账准备1亿元,与笔者计算的其实际须承担损失金额相近,也印证了笔者上述推测:其5亿元涉案款项很可能卷入一起无效担保。

资金收回可能需要漫长等待

中国重汽公告称:“本公司自查中发现个别单据存在瑕疵后,即刻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公司正积极寻求政府和司法部门支持,力争保全该存款。”

由此判断,该公司留存的存单很可能系伪造,真实的存单则可能作为质押物提交给了银行方面。在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承兑或贷款未按期偿还的情况下,存单所涉及款项已被银行冻结、划走。

该案自曝光至今已四个月,中国重汽一直未披露案件的进展。说明相关款项短期内能否收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中国重汽与齐鲁银行之间能够通过协商解决这一问题,那么资金收回的进度可能会较快,如果协商无果,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那么可能会经历法院一审、二审等漫长的诉讼程序,则相关款项的收回至少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当然,前提是齐鲁银行不能破产,只要齐鲁银行还在,收回款项的希望就在,即使可能遥遥无期。

巨款涉案暴露公司资金管理漏洞

通常企业的流动资金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于其银行账户,并不需要银行开具存款单据,只有定期存款才会有存款单;该公司公告中所称“个别单据存在瑕疵”之单据应该是定期存款单。而以中国重汽2010年末近60亿元银行贷款余额来看,该公司并没有大量闲置资金可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银行,5亿元定期存款显然不在该公司资金计划之中。既然如此,为何迟迟未能发现?

资金由银行账户划出并转存为定期存单后,银行账户上资金会相应减少。如果该事项是由该公司内部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所为,那么,5亿元资金从银行账户划出的当月,银行寄送的对账单以及其后每个月的对账单上都应该能够反映出这一问题。然而,直到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东窗事发,中国重汽才匆忙发布公告:“本公司自查中发现个别单据存在瑕疵”、且涉及5亿元巨额存款,说明中国重汽资金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

当然,如果齐鲁银行寄送的银行对账单数据也是假的,那就另当别论,说明银行与中国重汽内部人员恶意串通合谋,由此造成的损失将主要由齐鲁银行承担,并相应减轻中国重汽在该案的损失。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