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标卖车 上海申沃被用户告到法院

中国汽车报 2011-07-11 1782字

一款车,只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公告及达到有关规定后才能销售,这是汽车销售的基本常识。去年,交通运输部强化了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明确规定,新车必须达到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并进入《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简称《达标车型表》)才能销售。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在车辆未进入《达标车型表》的情况下,就将车辆销售给用户,使车辆无法通过达标核查,不能投入运营,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被用户告到法院。


■ 原告方说法


今年元旦期间,位于山东省日照市的山东龙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向上海申沃订购了14辆客车,包括10辆12米级客车SWB6120和4辆7米级客车SWB6702型,共投资700多万元,以迎接即将到来的大客流,特别是“五一”和暑假期间出现的旅游高峰客流。作为一家新成立的旅游公司,龙波旅游公司的规模并不大,资金也不雄厚。经过比较发现上海申沃客车的价格很有优势,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春节前后提车。


据了解,上海申沃客车为了改变只生产公交车的现状,扩大市场范围,于2010年向市场推出了旅游客车。这批车平均每辆价格比其他品牌车低近10万元。龙波旅游公司提供的汇款凭据显示,2011年2月18日,公司向上海申沃汇出部分购车款560万元。


今年春节过后,14辆上海申沃客车抵达日照。3月24日,龙波旅游公司为这些车辆在公安局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上了牌照。按照相关要求,客车要从事运营,需要到当地运管局办理营运执照。运管局相关人员查阅了《达标车型表》,发现没有这批车的相关型号,这批车也没有车辆等级评定公告,无法进行等级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不能批准这批车从事运营。


龙波旅游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紧急将此事告知上海申沃,对方回复说,这批车可以运营,态度十分强硬。旅游公司购车是为了运营,这些车没有营运证,只能停放在车库。”一面是管理部门有法律依据不给发营运证,一面是几次与上海申沃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龙波旅游公司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上海申沃公司赔偿损失。


龙波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师―――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介绍:“当时,这14辆车都没有通过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和《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不能从事客运运营。”


刘律师认为,上海申沃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该给予补偿。


■ 被告方说法


就这起纠纷,记者采访了上海申沃相关负责人彭立军。


彭立军告诉记者,龙波旅游公司购买的这批车是可以运营的,上海申沃售后服务部门有对这批车的服务记录。他们所提的部分车辆没有进入交通运输部《达标车型表》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目前,这批车已经全部进入《达标车型表》,能够在车管所上牌。“不能上路运营的主要原因,是这家公司在省运管局拿到的线路运营资质中登记的车辆与实际不符。龙波公司申请线路中申报的是金华尼奥普兰客车,实际购买的是申沃客车,这是导致这批车辆无法上路运营的主要原因。”


据他介绍,上海申沃一直经营公交车业务,2008年开始研发旅游客车,并在2010年开始销售,目前逐步打开南方市场,而且得到用户认可。“申沃旅游客车配装的是上菲红和上柴发动机,都没有出现过问题。当时客户提出配装潍柴发动机,但公司确实没有这款车,为满足用户需要,申沃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了配装潍柴发动机的相关公告。”


当记者询问这批车进入《达标车型表》的时间时,彭立军回答,时间是4月15日。这一时间距离龙波旅游公司为车辆办理营运证的时间已经过去20天,距离签订购车合同的时间,也已经过了3个多月。


彭立军不认同龙波旅游公司的指控,并指出龙波旅游公司有一些违规行为。“龙波公司在客车行业内的口碑比较差,也不按照合同规定付款。购车时,双方签订的是一次付清全款,签订合同的时间是1月15日,但龙波旅游公司直到春节后才提车,而且提车时只付了10辆车的车款。当时还在申沃公司给销售公司总经理写下保证书,说返回山东后一个星期内将余款付清,但是这笔款到现在也没有付清。”彭立军说。


“对于与客户的纠纷,我们认为双方应该沟通解决,如果确实是车辆出现问题,该补偿的就补偿,但客户不要以此要挟,还把申沃公司告到法院,这对双方的合作关系没有好处。”彭立军说。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一案件,将在7月18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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