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市校车立法引发的深刻思考

中国教育报 2014-05-07 1692字

 201456日消息,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做出的一项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关注。在该市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通过了初审,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在校车使用审批上进行了创新,拟通过特区立法直接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校车许可权。

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在20124月,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主体为学校所在地区县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深圳市此次公布的《条例》与国务院的这一规定有不尽相同之处。

笔者认为,深圳市人大做出上述立法决定,或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一是理顺关系。在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之前,深圳就于2005年通过人大立法,制定了《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主体为市公安交管部门;2012年,深圳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又将校车使用许可主体明确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了使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一致,深圳市决定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调整《条例》中的部分条款。

二是明确责任。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校车的审批作了如下流程规定:第一,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二,教育行政部门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第三,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第四,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第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这其中涉及到教育、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施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结果往往是谁都不负责。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行驶校车许可权,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校车审批的责任主体。

三是简政放权。深圳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如下审批流程:第一,由学校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二,市教育行政部门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第三,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四,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这其中,减少了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这道手续,简化了申报流程,办证效率自然也就提高了。

从目前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的构成看,学校无法承担购置校车的费用,也很难维持校车的运营,校车的采购、维护等的主要投入者一定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专项教育拨款的方式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来支配。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校车使用许可主体,来承担校车审批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而各界热议此事,或许是因为存在一定的担忧。

有人担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校车审批的责任方,承担了政府本该承担的责任。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教育行政部门是人民政府下设的职能部门,它所承担的就是政府的部分责任。明确了自身的责任,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有人担忧教育行政部门不懂校车质量和技术标准,容易导致安全隐患。如果仅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介入审批流程,这样的担忧是有道理的。目前看来,深圳立法中涉及到上述两个部门的工作流程和国务院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没有任何区别,因此无需担心。需要指出的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在没有政府终审的前提下,需要各方都跨前一步,主动服务。

还有人担忧上述立法会对校车的长期使用和管理带来影响。需要明确的是,深圳所做的有关校车的立法调整,主要针对购买校车这一审批环节,至于购买校车之后的后续管理,依然遵守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深圳方面并没有做出大的调整。

总体上看,笔者认为,深圳市人大有关校车审批的立法调整,既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政府改革精神,也进一步明确了校车审批的责任人,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和借鉴。

责任编辑:方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