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5条件 低速货车企可升级为轻卡制造商

商用汽车新闻网 2014-11-17 656字

11月15日,工信部发出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低速货车在满足下述要求的情况,可申请升级为轻卡生产企业。

(一)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应具备年产5万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和车身、车架、车桥的生产能力;应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

(三)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企业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1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5千辆。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多家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3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1万辆(该企业集团中只能有一家企业升级,其他企业不得升级);

(五)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

当升级为轻卡企业后,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的生产资质也将随之注销。

此外,文件还提出了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文件指出,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的要求。

通知鲜明体现了政府部门要求低速货车行业尽快实现产业升级、产品结构调整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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