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这几大变化你该知道!

华菱星马 2016-05-02 1984字

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

36号文件对实施近3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需求,以进一步保障危货运输安全,将促进危货运输行业发展。

36号文件修改了哪些条款?这将给危货运输企业带来怎样的利好?小编咨询了企业界人士后认为,36号文件至少有以下三大亮点值得关注。小编对36号文件做简单的解读,欢迎看官发表各自的观点。

体现法规的一致性

修订内容:

(1)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

原内容: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删除具体内容:

(2)删除第3、4目

①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②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3)删除第二十五条

删除具体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4)删除第六十二条

删除具体内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观点

对于这些条目的修改,一位危货运输企业人士认为,交通运输部最近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已经将2号文件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涵盖其中,即,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技术要求,1号文件第七条已经有明确的表述。

删除的第八条第(一)项第3、4目,第二十五条、六十二条,亦是如此。

比如,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与删除的第二十五条几乎一模一样。

小编说

不同法规的条目的统一,在保障危货运输安全上,不仅没有放松,反而加强了。因为不同法规内容相互印证、相互匹配,这使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和管理,更加完善和系统化,也便于操作。

体现简化审批手续

修订内容:

(1)第十条修改

原内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删除内容:

(2)删除第十七条

删除具体内容: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行业观点

这是一个先照后证的问题,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按照原来的2号文件,申请企业在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小编说

以前的规定,是一种前置许可。36号文件把工商登记审批前置,再按照危货运输的专项许可要求,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这不仅仅是审批顺序的变化,更大的作用在于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根据2号文件的规定,在走完工商审批流程之后,还需要再跑一趟交通运输部门。

体现管理的专业化

修改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

原内容:

①第二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②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改为:将上述两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行业观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不单单涉及车辆管理,还有普货运输和站场的审批许可的内容,适用的范围较广,外延较大。修订后的36号文件,突出对车辆的管控,并将之纳入1号文件。

小编说

这个内容的修订,主要是针对道路货运危险运输车辆的准入、维修、检测,以及车辆管控等方面,有利于提升车辆检测和管理的专业性,进而强化危货运输的安全管理。

 
责任编辑:方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