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上两会提相同议案 河南运输厅长支持货车超载入刑

中国汽车时报网 2017-02-28 1466字

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张琼做客交通运输部“在线访谈”节目,就超限入刑议案与网民进行交流。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琼已连续三年提出一个相同的议案:将货车总质量严重超限运输,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列入刑法追究责任。

张琼表示,提出这个议案,目的是:形成有力威慑,提高违法运输成本,减少超限行为,从而降低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有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终像醉驾入刑一样达到长效治理。

货车严重超限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

对于超限运输的具体危害,张琼表示,货车严重超限行为与客车超员、超速相比,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超限运输极大程度上降低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增加车辆的危险系数,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河南

据统计,目前我国公路货运车辆占机动车总数的8%,但因货车超限运输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占比却高达28%,约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都与超限运输有关。

其次,造成大量公共财产损失。据测算,车辆超限30%时,公路养护费用要增加200%;承运人超限运输每获利1元,就会造成公路建设养护多付出100元的代价。按照国际公认的计算方法,当车辆轴载质量超过标准轴载100%时,货车行驶沥青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轴载256次产生的损坏;行驶水泥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轴载65536次产生的损坏。

其三,严重扰乱公路货运市场秩序。公路货运行业门槛较低,市场从业者众多,运力大于运输需求,市场竞争极其“惨烈”。部分承运人为争抢货源竞相压价,通过恶意超限来保证运输利润,将其在运输经营中的损失转嫁到公路这一公共设施上。这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干扰了运输经济的健康发展,将低迷的运输价格引向持续偏离均衡价格的深渊。

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力

“这是行业当前在治超工作中面临的最大窘境”,张琼说。

治理超限主要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治理方法包括行政和经济两种手段。行政手段,主要依托超限检测站进行的卸货、处罚等。因全国公路里程长、覆盖广、路网日益发达,执法力量很难全面管控,这种手段也就无法形成足够威慑力。经济手段,则是对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超限行为,但因收费公路占公路总里程不到4%,总体治理效果依然有限。

这样形成的现状就是,除非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超限运输即使令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也无法受到刑事追究,客观上致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在利益驱使下,一些车主抱有侥幸心理,把超限处罚当成是一种小概率的“偶然成本”,无视公共利益,肆意违法超限。更有甚者,有的一辆车一年内违法竟达上百次。

醉驾入刑为超限入刑提供现实经验

张琼表示,超限入刑在国外已有先例。韩国对严重超限车辆驾驶人或强迫驾驶人超限运营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国则对驾驶人判处1年以上监禁。而我国,最初“三超”行为都未纳入我国刑法调整范畴,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才将严重超员、超速和醉驾行为入刑。 其实,超限不仅对公路桥梁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也极大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与客车超员、超速相比,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实践效果看,超员、超速和醉驾入刑,已有效遏制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高发上升势头,这为超限入刑提供了现实经验和契机。

责任编辑:徐彦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