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京津冀将严查货车超标排放!重污染天气港口禁行! 重点企业国四以上车比例要达80%以上!

原创 2017-08-28 1679字

8月21日,环保部正式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中,将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列为主要任务之一;还对车用油品、及大宗物流运输车辆提出了要求。

具体方案内容摘录如下:

《方案》要求各地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支持,确保 2017 年 12 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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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17 年 10 月起,各城市人民政府均应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京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此外,《方案》还对车用油品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中强调,从 2017 年 10 月起,各城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沿海港口向远洋船舶销售普通柴油除外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各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在《方案》第十条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中,对大宗物料的运输还提出了如下要求:

各地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渤海地区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地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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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范围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省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结束语

《方案》的发布,无疑对京津冀地区的运输车辆提出了更高的排放要求,尤其是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渤海地区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等规定,可以说从数量和排放标准上,都对运输车辆提出了要求,遥感监测的实施也让超标车辆难藏行踪。

看样子,新一轮的超标车辆治理就要开始了,各家企业都做好准备了吗?

责任编辑: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