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汽车金融公司不良贷款处置和创新摸索

汽车金融大全 2018-09-30 3079字

从2004年第一家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成立以来,中国汽车金融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伴随着中国汽车产销量和保有量高速发展的十年,汽车金融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日趋丰富。

根据本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首份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截止2014年末,全国共有18家汽车金融公司,公司性质包括合资,外资和中资,总资产规模已达3403亿元。

在汽车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压力也在增大,2014年末,汽车金融公司不良贷款余额13.2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41%,虽然在整个金融领域还是保持着较低水平,但是由于不良贷款直接影响汽车金融公司的盈利水平,如何处置不良贷款,提高回收率一直是困扰着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内的一个话题。

笔者今天就这个话题,总结近年来在汽车金融公司资产保全方面的实务工作和法规学习,尝试做一次肤浅的整理吧。

首先声明的是,由于笔者一直从事的是汽车金融公司零售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所以本篇所谈的不良贷款处置都是零售个人和机构贷款的范畴,不包括批售经销商贷款。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我们所谈的不良贷款主要是指逾期60天以上的个人和机构贷款。大多数业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在贷款逾期60天后,除了继续电话催收,也会开始法律诉讼或尝试收回抵押车辆的行动。

从合规角度来说,法律诉讼是最安全的手段了,胜诉率也几乎100%,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院诉讼名额的限制,逾期客户法院传票的送达问题(即使上海有法院已同意采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默认送达方式),能真正走完诉讼流程,拿到判决书的案子和汽车金融公司每月的不良贷款案件数相比,还是满足不了需求,并且时效一般都至少需要2个月左右。

根据大多数合资和外资汽车金融公司逾期120天核销的政策,这批不良贷款在拿到胜诉判决书的时候,如果客户已经失去联系,那这些贷款就直接等着核销了。

而且,这只是诉讼时效上的一个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执行的难度上,在拿到判决书后,如果客户依然不还款,那金融公司只能申请法院执行,如果金融公司没有提供欠款客户的有效财产线索的话,那这个执行的周期从六个月到一年都属正常,但是往往绝大多数的案子都是执行无果。

金融公司最后能拿到一张法院的终止裁定书就已经是不错的了,这张裁定书虽然对于不良贷款的回收看似没有意义,但是对于金融公司税前抵扣却很有帮助。

根据财政部2013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笔者曾在的汽车金融公司就凭借法院出具的终止裁定书在当地的税务局享受到了税前扣除,减少了金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好处。

相对于诉讼手段的时效长,成功率低的特征,直接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收回抵押车辆就是行业内另一种高效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了。

这种手段目前在汽车金融公司内部也基本普遍采用,只要欠款客户出现逾期60天以上,或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高风险欺诈客户,金融公司就会发出收车委托任务给到第三方催收公司,由他们通过自己的渠道或车辆的定位装置找到抵押车辆,然后强制收回,要求欠款客户一次性清偿尾款和收车费用。

金融公司在采用这一手段的时候,行使的是法律上的抵押权和债权,但是由于车辆的所有权还是归欠款客户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名下的车辆除外),加上强制收车过程中的一些非常规手法,这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有时候会引发一些法律纠纷。

此外,车辆收回后,如果客户有能力清偿自然是最好的,一般情况下,能在收车成功后两个月内提前结清贷款。

但是统计数据表明有近三分之一的客户是没有能力赎回车辆,或抵押车辆已经通过非法转卖或抵押给了第三方债主,而债主也没有意愿赎回车辆并支付高额的收车费用的。

碰到这类无人赎车的情况,不良贷款的处置就要小心谨慎了。

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不能眼看着这些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不断贬值,厂家和经销店对一般乘用车也没有回购义务,走法院拍卖的流程又是至少半年到一年以上,快速又尽量合规的处置这些债权就成了一个贷后管理的关键。

笔者曾在的汽车金融公司就采用了合同中事先约定,收车后2个工作日内发扣车通知函,明确给予两个月的赎车期限,三个月后开始债权转让拍卖,债权转让后给客户邮寄转让通知函的方式一环扣一环地开展抵押车辆债权转让的工作。

用这种方式处置的不良贷款时效快,回收率高,一般能收回本金的70%以上,剩余的损失也可以凭借和第三方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向税务局申请税前抵扣。

然而,这种方式的债权转让再小心谨慎也难免不会出现抵押车辆被债权受让方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各地车管所强制过户造成的的风险,这类可能的纠纷和投诉也是许多汽车金融公司不愿意用这种简单加粗暴的债权转让方式处置收回车辆的原因。

笔者了解到有汽车金融公司为了规避这类风险,车辆一旦收回同时会走诉讼流程,直到在法院拿到直接把车辆判给汽车金融公司的裁决书,这一纸裁决可以实现车辆的公开拍卖和合规过户,当然时效上会慢一些,但是回收率也应该更高。

此外,近两年来,汽车金融公司圈内还出现了一款和车辆定位装置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盗抢和逾期理赔的保险产品,一旦贷款客户购买了此类保险产品,发生逾期后先通过卫星定位车辆位置进行收车尝试,如果收车失败,贷款面临核销,保险公司根据事先合同相关约定,可以给与汽车金融公司未还本金80%的理赔,这也不失为不良贷款处置的一项创新之举。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上汽财务公司等汽车金融公司就已经把这种产品纳为风险控制的手段之一。

对于汽贷而言,最难啃的骨头就是那些人车失踪的不良贷款了。客户失踪,不管是电话还是现场催收都找不到线索,法院执行遥遥无期,并且车辆失踪,收车行动也石沉大海,核销后连续几轮催收回收率越来越低,对于这类账销,案存,权在的不良贷款,各家汽车金融公司都在研究创新的处置方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车贷款)不得进行批量转让”,批量的定义是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

但是如果不走批量转让,汽车金融公司的不良债权分布地域广,地区间不平衡,数量多,并且个案平均金额又较房贷或商贷金额小,债权保障为贷款车辆的抵押权,而非实物抵押,鉴于上诉特征,如何找到愿意接盘的债权受让方,并且规避法规政策上的风险就是转让的关键了。笔者曾在的汽车金融公司曾尝试接触过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但是给出的报价非常低,几乎为零。

笔者认为,这类不良债权可以考虑按地域划分向社会投资者公开拍卖和转让,但鉴于不得批量转让,可以以9户/项进行组包来尝试。如果债权转让成功,汽车金融公司可就该转让成功的合同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假设公司的税率为25%,可能因此获益的少缴税额为:损失金额xxx万元*(1—转让回收百分比率)*25%。

以上是笔者在总结了近年来在汽车金融公司不良贷款处置实务操作后的几点心得,正如本月在北京召开的2014年度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发布会上,与会代表在行业发展展望中提出的:汽车金融公司要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创新不良贷款处置。

笔者以为汽车金融业可以学习和借鉴银行金融机构在不良贷款处置方面的一些创举,例如不良资产证券化,转让+回购或其他风险兜底增信措施等,走出更多有特色的汽车金融不良贷款处置路径。

责任编辑: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