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批货运新规正接踵而至 卡车司机、物流企业赶紧查收

物流商用车 2018-11-15 3023字

甘肃:对所有重载货车逐车发卡、检查刹车

日前,《关于进一步加强G75兰海高速21.5至0公里长下坡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正式发布,主要内容如下:

一、车辆分道行驶和限行。该路段左侧车道为客车道,中间车道为客货车道,右侧车道为应急车道。货运车辆应当在客货车道行驶,严禁货运车辆驶入左侧车道,严禁货运车辆超车,严禁占用应急车道。该路段南北双向禁止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运输车辆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

二、严格控制车速和车距。机动车在该路段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客货车道限速70公里/小时,客车道限速100公里/小时;七道梁隧道内客货车道限速50公里/小时,客车道限速60公里/小时。机动车在该路段行驶时,与前车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加强路面管控和应急管理。途经该路段的所有重型货车必须自觉驶入七道梁隧道出口处的公安检查站,接受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大型货车发生制动失灵等故障,须立即采取有效避险措施并报警求助,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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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巡警@6785辆客货运车车主 逾期未检验上路要被罚

为从源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将截至目前全市逾期未检验的客货运车辆公布了出来,共计6,785辆。这些车辆的车主,交巡警提醒你们尽快审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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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重庆市有3辆危险货物运输车、6,782辆重型货车应当检验未检验。

交巡警提醒,警方将加强路面管控,发现此类车辆严格查处,逾期未检查车辆上路行驶的,将被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北京:除三类车外12月1日起 国三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全天全市域禁行

 

自2018年12月1日起,除北京市号牌的国三柴油货车、为北京市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外埠国三柴油货车、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外埠国三柴油货车等三类车辆外,北京将全天禁止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日发布《关于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对北京市和外埠高排放货车通行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

北京: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补助申请截止明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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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据北京市环保局官网消息,为全面深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8〕22号),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市政府对2017年9月20日印发的《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方案》进行有关调整。在政府补助申请期限上,车主申请政府补助的截止日期由2019年10月20日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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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范围

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报废或转出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可享受政府补助。

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是指2013年7月1日(不含)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运车(包括轻型载货柴油车、中型载货柴油车、中型牵引柴油车、重型载货柴油车和重型牵引柴油车,不含黄标车)和2013年7月1日(含)以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运车。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报废或转出时间分为三档,其中第二档补助时间由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第三档补助时间由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调整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三、政府补助申请期限

车主申请政府补助的截止日期由2019年10月20日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广东:车船税“一降到底” 货车等 减税幅度高达83.3%

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获悉,今年以来广东省依法将车辆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从全国中上水平一步降到全国最低水平,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减税幅度均高达83.3%,对交通运输业起到明显的支撑作用。受降低税额影响,今年1-9月全省车船税入库55亿元,同比下降12.4%。

不仅车船税税额降了,纳税人的办税流程也进一步简化。据了解,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广东省税务局根据政策调整及时优化征管系统,实现车船税的减税能够直接通过系统自动判断、自动减税款,无须纳税人提交申请及办税资料。今年广东省税务局又创新推行车船税微信申报缴纳,实现办税渠道多样化,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保险、电子税务局缴纳税款,个人还可以通过微信在线申报缴纳车船税,自行开具电子完税凭证,实现“全程网上办”和无纸化办税。

山西:货运车辆未随车携带货运单将被扣留 一车一次一单有效

近日,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物运输票据(下称货运单),并接受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检查。货运单应如实记载车辆当次承运货物的实际情况,不得涂改、污损、伪造,一车一次一单有效。此规定从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山西省境内从事煤、铁、铝等货物运输,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货运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等货运源头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如实出具货运单,货运单应当载明货运源头经营者名称、承运车辆号牌、车型、轴数、车货总重、承运单位、出厂时间及驾驶员姓名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货运源头经营者印章。

货运车辆在装载货物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货运源头经营者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及时将承运车辆单位、驾驶员及车辆信息等登记、录入保存。货运源头经营者要积极配合源头核查工作,不得干扰阻挠,不得影响源头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检查和核查的效率,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其提供货运单,承运货物、品类、车货总重等信息与货运单一致的,抄送当地治超机构,由各级治超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货运源头的装载行为组织核查。承运货物、品类、车货总重等信息与货运单不一致的,责令货运车辆驾驶员提供真实一致的货运单后,抄告当地治超机构组织源头核查。源头核查期间已经依法扣留的超限超载车辆,在货运车辆驾驶员提供经治超工作机构组织调查认定真实一致的货运单前,暂不予放行,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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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货运单的合法货运源头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货运源头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治超机构。对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未经源头核查私放超限超载车辆、对货运单所涉源头核查不作为、慢作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责任编辑: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