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解读

工信部 2019-01-23 1477字

  

为助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企业活力,更好落实行政审批“放管服”要求,2019年1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两个审查要求)。两个审查要求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文件,将于2019年6月1日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两个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负责人对文件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编制两个审查要求?

答:2018年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基本条件、审查流程及程序,而且明确了下一步推动车辆准入管理改革的相关举措。《管理办法》是纲,在工作中还需要出台具体的细则加以细化落实。出台两个审查要求,即出于此目的。两个审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具体条件以及审查办法,有利于车辆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审查机构了解掌握相关要求,统一尺度,有利于行业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确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2017年3月,我们成立了两个审查要求起草工作组,与《管理办法》同步开展相关起草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对现行管理文件的各类审查要求进行了梳理,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及产品进行了归并整合,按照简化资料、优化流程的改革思路,形成了两个审查办法初稿。期间,组织多轮汽车行业专家、企业和检测机构专题研讨,听取了行业内骨干企业、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汽中心、汽车工业协会、汽车工程学会等多方意见建议。2018年6-7月,两个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期进行了WTO/TBT通报。在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问:两个审查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共分为:通用要求、能力要求、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三部分;通用要求部分统一制定了对车辆生产企业在政策符合性、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共性要求;能力要求部分将车辆生产企业按照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摩托车、挂车等六类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涉及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条件、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明确了审查通过与否的判定方法,以及审查未通过时的整改时限要求。

《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名词术语”,明确车辆产品准入的范围;第二部分为“技术要求”,提出各类车辆产品应满足的相关国家标准;第三部分为“其他要求”,主要为治理超载超限尚有必要保留的规范性技术要求;第四部分为“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列出了目前各类车辆产品申请准入需填报的技术参数。

问:两个审查办法在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上有哪些简化或优化?

答:一是简化了企业准入申报材料,取消了有关环评、消防、职业健康、知识产权等材料申报要求;取消了企业更名、重组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兼并重组协议等材料申报要求。二是取消了申请准入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三是明确对于零部件产品公告检验可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四是实施公告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来的重新申报公告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五是优化审查流程,对已通过准入许可的企业,在申请增加车辆产品类别、变更生产地址、扩大生产能力(新建分公司)时,明确准入审查可豁免不受影响的相关条款要求。

责任编辑: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