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市公交、乡村客车免通行附加费

南海网 2010-08-02 622字


今天下午,《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草案)》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等车辆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记者从大会了解到,在汽油经营、运输管理方面,《草案》调整了行政许可管理方式。《草案》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将原条例设置的“汽油经营许可”调整为“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缴费义务人。同时,在不影响税务征收管理的情况下,征稽机构有权利用加油机税控装置或者税控加油机的记录核查汽油的销售数据。

  《草案》还规定了柴油机动车辆减征、免征的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等车辆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同时明确了具体减免征办法的制定程序。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上岸应领取缴费登记凭证,按规定时间缴费;离开本经济特区前应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征稽机构有权利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记录的柴油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草案》针对原条例规定的“返还应减免的公路交通规费”难以执行的情况,将“返还”改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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