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一例!校车超载 司机被刑拘

中国校车网 2015-12-09 912字

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升级为刑事犯罪。12月7日下午,江苏仪征一辆校车严重超员被查,校车司机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江苏第一个“入刑”的司机。不过,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应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入刑”的细则标准仍未出台。

校车司机严重超员被刑拘

据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消息,12月7日下午,驾驶人臧某驾驶客车接送某幼儿园幼儿上下学时,该车行至仪征市汽车工业园明岐路与中江路岔路口时,与一轿车相撞,造成2名学生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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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7人,其中有15名幼儿园学生、1名老师和1名驾驶员。经医治,2名轻微伤学生已出院回家。

经过仪征警方当晚连续工作,目前,臧某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该客车核载9人,实载17人,超员8人,超员88.9%,明显属于严重超员。但对于究竟超员多少才算严重超员,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假驾照违法最高判刑7年

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

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为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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